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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31322408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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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增進漁民福祉
    ,保障海上作業漁民及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



三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以持有中華民國籍漁船船員
    手冊實際在臺灣省籍船筏從事遠洋、近海、沿岸漁撈或海面養殖之漁
    民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署,保險人由本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甄選
    之。



四  本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五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期間因故死亡、失蹤、殘廢時,負給付
    保險金之責任。



六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期間因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要保人
    審核認有必要遣返者,負給付遣返保險金之責任。



七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其保險費由要保人負擔。



八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
    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公立機構、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



九  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
    員之證明或當地漁會等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保險人應先行墊付死亡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之死
    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財政部就本保險之保險單條款及有關保險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