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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黃鰭鮪進口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61310035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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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進口黃鰭鮪限生鮮或冷藏黃鰭鮪(CCC 號列 0302.32.00.00)及
    冷凍黃鰭鮪(CCC 號列 0303.42.00.00)二種。


三、進口黃鰭鮪應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始
    得輸入。


四、進口商不得向因使用危害海豚之漁具漁法,而遭他國禁運黃鰭鮪之國
    家進口。進口商申請核發進口黃鰭鮪同意書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
    第一聯至第四聯)及下列文件:
(一)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捕撈進口黃鰭鮪漁船之船籍國政府核發之產地證明書(如附件二)
      、該漁船船舶國籍證書及漁船證照影本。
(三)國外報價單影本乙份(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五、進口同意書(如附件一第二聯)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
    。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已發之同意書無效。


六、進口黃鰭鮪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