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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大目鮪魚進口同意書核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11228841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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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申請進口生鮮或冷藏大目鮪魚 (C.C.C.號列:○三○二‧三九‧○○
    ‧三○-四) 、冷凍大目鮪魚 (C.C.C.號列:○三○三‧四九‧○○
    ‧三○-一) 、生鮮或冷藏大目鮪魚片及魚肉 (不論是否經剁細)  (
    C.C.C.號列:○三○四‧一○‧九○‧五三-八) 及冷凍大目鮪魚片
     (C.C.C.號列:○三○0四‧二○‧九○‧三三-一) ,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三  申請進口大目鮪魚,進口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
    進口同意書,始得辦理通關手續。
 (一) 進口大目鮪魚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第一聯至第三聯) 。
 (二) 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書 (或原核發公司執照)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各乙份。
 (三) 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書。
 (四) 國外報價單影本 (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乙份。



四  進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
    情改變,不許進口時, 已發之同意書無效。



五  申請進口之大目鮪魚有來自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進口之國家者不予
    核發進口同意書。



六  進口大目鮪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