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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CCSBT SOUTHERN BLUEFIN TUNA CATCH DOCUMENT)申請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081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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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
    施南方黑鮪漁獲文件計畫(Catch Documentation Scheme),依漁業
    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以下稱漁業證明書)之核發,由本會漁業署(
    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


三、漁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填寫說明如附件二。


四、申請核發漁業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人民申請案
    件服務中心)提出:
(一)申請書。
(二)經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稱鮪魚公會
      )認證之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運搬船轉載南方黑鮪魚貨數量明細證明書。
(四)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三份。
(五)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
      代償金證明文件。
(六)漁獲標識表(格式及填寫說明分別如附件四、附件五)。


五、為確實查核南方黑鮪產地,鮪魚公會於受理申請認證漁船捕獲南方黑
    鮪通報紀錄表時,應確實查核漁船捕獲該批魚貨之船位及漁獲通報紀
    錄無誤後,再憑認證。


六、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一)未經本會核准,擅自進行捕撈南方黑鮪。
(二)未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以書面將所屬實施採捕作業漁船前一
      星期所回報每日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和體長資料,送鮪魚公會
      轉報本會備查。
(三)漁船實際漁獲量與漁船通報紀錄表不符,超出容許年漁獲量限制。
(四)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量超出容許年漁獲量限制,經通知停止
      捕撈,仍繼續進行捕撈。
(五)漁船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或其他不實情形。
(六)前一年度所申領之漁業證明書,未於魚貨輸銷外國後,將輸入國檢
      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送本會核銷。
(七)在南方黑鮪產卵場作業。
(八)核准作業漁船未依規定將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
      地點通知本會,或拒不接受本會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
(九)核准作業漁船未於漁獲裝船轉運後將所委任之運搬船船名、卸魚日
      期及地點於進港前一星期通知本會。
(十)未與相關機關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十一)捕獲南方黑鮪時,未依規定繫上本會核發印有獨立編號之標籤或
        使用未經授權核准之標籤。
(十二)卸貨或進國外港口轉載時,未配合本會指派之人員進行查核。
(十三)未於完成南方黑鮪漁獲輸銷外國通關後六十日內,將漁獲銷售資
        料影本等資料送本會備查。
(十四)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如進行海上轉載,漁業證明書未由漁船船
        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共同簽署確認。
(十五)有其他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