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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輔導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漁船合法經營拖網漁業之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20486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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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 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而實際經營拖網漁業之漁船,如船主切結放棄該
船之汰建權,准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
照。
二 未領有拖網漁業證照之漁船,已整備妥當預備出海從事拖網作業,而
尚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者,如船主切結於公告起六個
月內之期限內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得准予出海作業,但以一航次
為限。
三 舢舨及漁筏不得申請換發拖網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