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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30030622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田水利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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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通則)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分別成立農田
水利會會長遴選小組核派外;其餘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成立農
田水利會會長遴選小組辦理遴選後核派。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小組成員,
由中央主管機關五人 (包括召集人) 、各該管縣 (市) 主管機關一人或有
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一人等組成;台北市政府之遴選小組成員,由
建設局三人 (包括召集人) 、法規委員會、有關縣 (市) 政府各一人及中
央主管機關一人等組成,建設局長為召集人。
前項所稱各該管縣 (市) 主管機關或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僅參與
該轄區內有關農田水利會會長之遴選作業。
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遴派之遴選作業單位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其餘
農田水利會遴派之遴選作業單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


第 3 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會長遴派候選人 (以下簡稱候派人) 之證件及資料,並就符合資
    格者之學歷及考試、經歷、工作表現、品德操守、面談表現等項,依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評分。
二、將審查評分結果簽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依第十三條規定核派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會長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或重新遴派十日
前,公告會長遴派有關事宜,並將公告函送各農田水利會張貼。


第 5 條
具本通則第十九條規定資格,擬登記參加農田水利會會長候派者,應於公
告登記期間,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件,向該農田水利會辦理登記,證
件不齊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證。
二、學歷及考試證件。
三、經歷證件。
前項證件正本核驗後發還,並繳交影本。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受理登記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彙集有關資料並造具名冊,
連同有關證件送遴選作業單位,遴選作業單位應於收文之日起十日內送遴
選小組審查及評分,並於登記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審。
經審查確定資格不符者,不予評分遴派,並由遴選作業單位通知。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遴選評分項目及最高分如下:
一、學歷及考試二十五分。
二、經歷三十分。
三、工作表現十五分。
四、品德操守十分。
五、面談表現二十分。



第 8 條
學歷及考試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二十一分。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及格者十九分。
三、獲學士學位者十七分。
四、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六分。
五、二年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五分。
六、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及格者十四分。
七、高中 (職) 畢業者十三分。
八、高中 (職) 以下學歷者十分。
前項各款屬於水利、土木、農業工程、水土保持、農業經濟、農業推廣、
農藝、園藝、綜合農業、農場經營、農場管理、農業經營科系畢業或其相
關考試及格者,依原標準加四分。



第 9 條
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具本通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基本年資資格者十分。
二、超過基本年資,每增加一年加一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三、曾擔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一級主管以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一級主
    管以上或於政府機關從事農田水利會業務監督輔導工作者,每年另加
    一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四、現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未受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另加五分。



第 10 條
工作表現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最近三年考績平均滿八十二分者十分;滿七十七分者五分,中間分數
    按比例配分,未滿七十七分者不予計分。
二、最近三年曾獲政府機關頒發績優獎者一次加三分,獲記大功一次加三
    分,小功一次加一分,嘉獎一次加○‧三分,加分合計最高以五分為
    限。
三、最近三年經服務單位記大過一次減三分,小過一次減一分,申誡一次
    減○‧三分,減分合計不限。



第 11 條
品德操守之評分,依登記會長候派人所提登記表之有關記載資料,由遴選
作業單位負責函請有關機關或會長候派人原服務單位先行查證後,將具體
資料送交遴選小組評定之。
評分標準,先定基本分數六分,再依據前項資料之優劣事蹟情況,由遴選
小組評定增減分數。


第 12 條
面談表現之評分,由遴選小組人員依下列項目分項評分:
一、表達能力:最高三分。
二、健康儀態:最高三分。
三、專業知識:最高八分。
四、工作抱負:最高三分。
五、判斷能力:最高三分。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依遴選小組之審查評分結果,以評分最高者一
人核派;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徵求該管縣 (市) 主
管機關同意後核派。其核派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發布派任並通知
農田水利會。
前項評分最高者有二人以上時,依經歷評分項目之最高分者核派,若無法
比較時,續依學歷及考試、面談表現、工作表現、品德操守等項目之順序
逐項比分。


第 13-1 條
(刪除)


第 1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派人:
一、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依本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撤職處分者或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規
    定情事經處分者。
五、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各種情事之一者。



第 15 條
已登記為候派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撤銷
其候派資格,並不得再登記為會長候派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
一、對已登記候派人行求、期約或贈送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放棄候
    派者。
二、候派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承諾放棄參加候派
    面談者。
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妨害他人參加面談或放棄面談者。
四、對於遴選小組或作業單位之人員強暴、脅迫者。



第 16 條
經遴派為會長後,發現或經檢舉查證確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遴派無效
,並應重新遴派:
一、資格與本通則規定不合者。
二、有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17 條
本辦法有關期間之計算,除七星及琉公二農田水利會遴派作業以台北市政
府依第四條規定之公告日為基準日外;其餘農田水利會遴派作業以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之公告日為基準日。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