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國產水果、蔬菜產地達到
生產安定、品質安定、出貨安定的產業水準,以提昇品牌水果、蔬菜
之公信力與競爭力,俾確保國產水果蔬菜產業永續經營的基礎,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認證作業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執行。
三、為研擬及執行本作業須知之相關事宜,得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委員會,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會農糧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學者專家三人。
(二) 農民團體及運銷業界代表三人。
(三) 本會農糧署一人。
(四) 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各一人,由研究員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四、本認證須經現場評核通過,其產品項目由本會訂定之。申請單位需符
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認證評審作業程序 (附件一) 及品牌產品之
品質規格與標示規定,方予以入選。
五、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之品質認證申請,以鄉 (鎮、市) 級農會或合
作社 (場) 、青果社等農民團體為單位,需具備下列各項條件,向執
行單位申請 (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
(一) 產品須具經商標註冊之品牌,品牌之使用及標示並符合商標法之相
關規定者。
(二) 轄下產銷班組織運作良好,且經驗證取得吉園圃標章或經本會輔導
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並取得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者。
(三) 確實實施共同選別、統一計價 (簡稱:共選共計) 。
(四) 已辦理共同運銷且實績良好。
(五) 至少具有一名擁有國產品牌水果、蔬菜產銷訓練班結業證書之工作
人員。
(六) 生產水果之申請單位,其品牌系列產品於產期內每品種單日能供貨
至少三十箱以上。
(七) 生產蔬菜之申請單位須具備急速預冷設施,且具足夠之作業處理能
力。
六、申請單位須先完成品牌及商標之註冊,且必須登記為申請單位所有,
以利轄下各產銷班共同使用。
七、申請單位須按個別品項就其生產、集貨、分級、包裝作業流程與產品
分級包裝標準及品牌產品之品質基準等內容,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
八、品牌產品須符合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其
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由本會訂定之。
九、經最終評審合格之申請單位,由執行單位報本會核准後,由本會授予
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證書 (以下簡稱證書) ,證書有效期
間為五年,每年由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認證作業輔導小組各區
成員進行追蹤輔導,並作成書面紀錄 (格式如附件三) ,期滿前三個
月可依本須知規定重新申請認證。
十、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若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未能持續符合本須知第
五點之規定,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即予取消證書。
十一、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需於通知期限內與執行單位就其申請產品項
目,依各別品項簽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使用合約書。
合約書如附件四。
十二、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產品編號 (以下簡稱:產品編號) 應與其品
牌商標結合,且排置於品牌商標正下方,並印製於產品之包裝盒、
箱上之正面明顯處,同時得將CAS及吉園圃標誌印製於包裝盒、
箱上合適版面。包裝盒、箱應標示產品名稱、品牌、品種名稱、重
量 (個數) 、生產單位、地址、電話、食用及儲藏方法建議與最佳
美味期限等內容。
十三、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申請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 獲准使用產品編號之產品必須符合相關之各項水果及蔬菜品質標
準與標示規定,且不得有誇大不實之宣傳。
(二) 執行單位得於產期內不定期至產地或市場抽查各項資料、設施及
抽驗產品品質,申請單位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 產品編號不得使用於未經辦理簽約之品項。
十四、違反第十三點第一款規定之一,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記缺
點一次;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記缺點二次。獲准使用產品
編號之申請單位於一年內每單項產品累積缺點達三次以上者,執行
單位得提報本會取消該產品使用產品編號之權利。經執行單位通知
取消產品編號之產品或申請單位,得由本會透過媒體告知消費大眾
。
十五、已獲頒證書之申請單位其任一項簽約產品若於一年內未曾生產上市
時,或依第九點規定追蹤輔導不合格,經輔導小組通知限期改善仍
不合格者,由執行單位取消該項產品之產品編號 (如遇天災等不可
抗拒之因素則不在此限) ,並提報本會備查,若該單位之各項簽約
產品均被取消產品編號時,則該單位之證書資格亦同時取消。
十六、申請單位經被取消證書或其產品被取消產品編號者,於取消通知函
之發文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再以原單位名義提出品質認證之申請,
亦不得就同一項產品再提出申請產品編號。
十七、獲得證書之申請單位辦理績效卓著者,得由本會優先輔導生產技術
及運銷業務,並協助充實各項產銷設備,或支持辦理各項宣導促銷
活動。
十八、本須知於實際推行之際,得由本會另訂國產優良品牌水果蔬菜品質
認證評審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