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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89103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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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補償費,因財政困難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為限。但疫情嚴
重時,不以二分之一為限。


第 3 條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土
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
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
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