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優秀農村青年留農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提高農民所得,改善生
活,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之繁榮。
二、貸款對象
凡身心健康,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五足歲 (以貸款經辦機構收件之日
為準) 有志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村青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借
本貸款:
(一) 高職以上農、漁科系畢業生。
(二) 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 (漁) 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
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
(三) 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 (惟貸款用
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
三、貸款用途:本貸款資金限於從事農業生產、運銷、加工、手工業及農
業服務等事業之創業或改進擴充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從事農業生產並將產品自行運銷加工或參加共同運銷者得優先核貸。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視情況
訂定。
四、貸款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
金庫銀行、農 (漁) 會信用部及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
行。
五、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六、貸放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貸放。
七、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經辦貸款機構各自負擔。
八、貸款條件
(一) 利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
(二) 期限:週轉金貸款最長五年,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三) 貸款額度:每人本貸款總餘額最高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惟初借或申
借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本貸款總餘額以三百萬元為限。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當次申借本貸款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 付款辦法:按照借款人經營計畫預定進度,配合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撥付。
(五) 償還辦法: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惟
得視農業生產之季節性及借款人收益情形,酌予增減之;資本支出
貸款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六) 擔保方式:
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
人擔保能力不足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九、本貸款之申借:
(一) 農村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應填寫「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
業經營貸款申請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份,及檢具身分證影本,
若申請作物類貸款,應另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之土地所有權狀及
土地登記簿節本或農地所有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所有權狀及
土地登記簿節本。如有興建固定設施,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證明。若申請畜牧類貸款,應另請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
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
目為乳牛或乳羊,應另附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及收乳證
明,若申請養殖類貸款之水產養殖業,應附申請人本人之養殖漁業
登記及水權證明;如為海洋漁業,應附漁業證照,向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
(二) 申請人向農會申借時,其本人或同一戶家屬未加入農會會員者應由
其中一人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非漁會會員青年向設有信用部之漁
會借款時,應由其具有漁會會員資格家屬申借本貸款,並由該家屬
提出「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
諾。
(三) 未成年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由其監護人申借本貸款,並應提出
「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諾。
(四) 尚未服役青年申借本貸款時,應先覓妥經本貸款經辦機構認可之第
三人出具之「於其服役期間且願代理繼續農業經營,暨遵守借款人
與本貸款經辦機構簽訂之所有契約條款,如有違背,願負全部貸款
本息乙次償還責任」之書面承諾。
(五) 再申借戶應檢附最近一年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
(六)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確實輔導貸款申請人填寫貸款申請書,以利審查
會評估。
十、貸款審核程序:
(一) 貸款經辦機構針對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所
附之申請書填寫是否完備及詳實等資格條件加以審查。
(二) 符合資格條件者由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申借案件後,自行就貸款計
畫之技術層面及土地合法使用、畜牧或養殖等相關規定加以審核,
並得洽請轄區農業改良場及縣 (市) 政府提供協助,農業改良場及
縣 (市) 政府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所提供協助之結果通知貸款經
辦機構。
十一、各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農民辦理撥貸手續期限: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通知農民辦理貸款
手續或退件。並按月函知有關農業改良場、縣 (市) 政府、台灣省
農會、台灣省漁會、縣 (市) 農會。
十二、貸款資金動用期限:本貸款資金應於經辦機構核准後半年內動用完
畢。
十三、追蹤輔導:
(一) 各貸款經辦機構對於審核通過之貸款案件應建檔,並副知所隸屬
之縣 (市) 政府及農業改良場,以利輔導。
(二) 獲得本貸款之農村青年,應接受貸款經辦機構、農業改良場、農
(漁) 會之輔導,借款人並應紀錄其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以
備輔導人員輔導及檢討改進。
(三)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輔導貸款之青年農民加入相關之農業產銷班,
其所生產之農、畜、漁產品納入農、漁會辦理之農、畜、漁產品
產銷計畫,並參加共同運銷。
(四) 由各農業改良場邀請農業、水產、畜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及農
、漁業院校推廣教授或專家指導轄內農村青年產銷班研擬可行之
產銷經營計畫,據以輔導其實施農場企業化經營與成本分析。
(五) 由農業改良場委託推廣教授以個案深入評鑑青年農民之農場經營
,以提高其經營效率。
(六) 各縣 (市) 政府得隨時針對貸款項目中土地是否合法使用加以查
驗。
十四、其他條件:
(一) 服役期間或役齡青年已體檢完畢待服兵役者不可申借本貸款。
(二) 本貸款申借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三) 本貸款資金應依經營計畫使用。
(四) 申借本貸款應在興建或購買設備、資材或支付勞務費等之前。
(五) 凡申請本貸款購買農機者,應檢附發票正本。購買農地者,應以
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六) 貸款經核准後,若須變更計畫內容,由借款人重擬申請書送貸款
經辦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 本貸款得以整批授信方式核貸,並按實際需要分期撥付。
(八)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並填寫用途查驗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三) 報請縣 (市) 政府備查
。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
為違約,並收回貸款本息。
(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