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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農村建設「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專案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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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優秀農村青年留農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提高農民所得,改善生
    活,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之繁榮。


二、貸款對象
    凡身心健康,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五足歲 (以貸款經辦機構收件之日
    為準) 有志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村青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借
    本貸款:
 (一) 高職以上農、漁科系畢業生。
 (二) 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 (漁) 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
      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
 (三) 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 (惟貸款用
      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


三、貸款用途:本貸款資金限於從事農業生產、運銷、加工、手工業及農
    業服務等事業之創業或改進擴充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從事農業生產並將產品自行運銷加工或參加共同運銷者得優先核貸。
    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視情況
    訂定。


四、貸款經辦機構:全國農業金庫、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
    金庫銀行、農 (漁) 會信用部及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
    行。


五、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六、貸放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貸放。


七、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經辦貸款機構各自負擔。


八、貸款條件
 (一) 利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
 (二) 期限:週轉金貸款最長五年,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
 (三) 貸款額度:每人本貸款總餘額最高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惟初借或申
      借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本貸款總餘額以三百萬元為限。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當次申借本貸款金額的三分之一。
 (四) 付款辦法:按照借款人經營計畫預定進度,配合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撥付。
 (五) 償還辦法: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惟
      得視農業生產之季節性及借款人收益情形,酌予增減之;資本支出
      貸款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六) 擔保方式:
      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
      人擔保能力不足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九、本貸款之申借:
 (一) 農村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應填寫「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
      業經營貸款申請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份,及檢具身分證影本,
      若申請作物類貸款,應另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之土地所有權狀及
      土地登記簿節本或農地所有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所有權狀及
      土地登記簿節本。如有興建固定設施,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證明。若申請畜牧類貸款,應另請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
      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牧場登記證,如貸款項
      目為乳牛或乳羊,應另附結核病、布氏桿菌檢驗健康證明及收乳證
      明,若申請養殖類貸款之水產養殖業,應附申請人本人之養殖漁業
      登記及水權證明;如為海洋漁業,應附漁業證照,向貸款經辦機構
      申請。
 (二) 申請人向農會申借時,其本人或同一戶家屬未加入農會會員者應由
      其中一人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非漁會會員青年向設有信用部之漁
      會借款時,應由其具有漁會會員資格家屬申借本貸款,並由該家屬
      提出「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
      諾。
 (三) 未成年青年需要本貸款資金時,由其監護人申借本貸款,並應提出
      「貸款全部用於其青年子弟之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之書面承諾。
 (四) 尚未服役青年申借本貸款時,應先覓妥經本貸款經辦機構認可之第
      三人出具之「於其服役期間且願代理繼續農業經營,暨遵守借款人
      與本貸款經辦機構簽訂之所有契約條款,如有違背,願負全部貸款
      本息乙次償還責任」之書面承諾。
 (五) 再申借戶應檢附最近一年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
 (六)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確實輔導貸款申請人填寫貸款申請書,以利審查
      會評估。


十、貸款審核程序:
 (一) 貸款經辦機構針對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所
      附之申請書填寫是否完備及詳實等資格條件加以審查。
 (二) 符合資格條件者由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申借案件後,自行就貸款計
      畫之技術層面及土地合法使用、畜牧或養殖等相關規定加以審核,
      並得洽請轄區農業改良場及縣 (市) 政府提供協助,農業改良場及
      縣 (市) 政府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所提供協助之結果通知貸款經
      辦機構。


十一、各貸款經辦機構通知農民辦理撥貸手續期限: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通知農民辦理貸款
      手續或退件。並按月函知有關農業改良場、縣 (市) 政府、台灣省
      農會、台灣省漁會、縣 (市) 農會。


十二、貸款資金動用期限:本貸款資金應於經辦機構核准後半年內動用完
      畢。


十三、追蹤輔導:
   (一) 各貸款經辦機構對於審核通過之貸款案件應建檔,並副知所隸屬
        之縣 (市) 政府及農業改良場,以利輔導。
   (二) 獲得本貸款之農村青年,應接受貸款經辦機構、農業改良場、農
         (漁) 會之輔導,借款人並應紀錄其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以
        備輔導人員輔導及檢討改進。
   (三) 各貸款經辦機構應輔導貸款之青年農民加入相關之農業產銷班,
        其所生產之農、畜、漁產品納入農、漁會辦理之農、畜、漁產品
        產銷計畫,並參加共同運銷。
   (四) 由各農業改良場邀請農業、水產、畜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及農
        、漁業院校推廣教授或專家指導轄內農村青年產銷班研擬可行之
        產銷經營計畫,據以輔導其實施農場企業化經營與成本分析。
   (五) 由農業改良場委託推廣教授以個案深入評鑑青年農民之農場經營
        ,以提高其經營效率。
   (六) 各縣 (市) 政府得隨時針對貸款項目中土地是否合法使用加以查
        驗。


十四、其他條件:
   (一) 服役期間或役齡青年已體檢完畢待服兵役者不可申借本貸款。
   (二) 本貸款申借人尚有其他職業支領固定薪資者,應不予貸放。
   (三) 本貸款資金應依經營計畫使用。
   (四) 申借本貸款應在興建或購買設備、資材或支付勞務費等之前。
   (五) 凡申請本貸款購買農機者,應檢附發票正本。購買農地者,應以
        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六) 貸款經核准後,若須變更計畫內容,由借款人重擬申請書送貸款
        經辦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 本貸款得以整批授信方式核貸,並按實際需要分期撥付。
   (八)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並填寫用途查驗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三) 報請縣 (市) 政府備查
        。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
        為違約,並收回貸款本息。
   (九)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貸款合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