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推動農業產業文化活動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20023496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農村運用農業產業文化資
    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促進農產品商業化,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及
    利潤,帶動地方農村休閒旅遊事業,繁榮農村經濟,提升農村生活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內容: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研習內容包括產業特色與發展、產業之人文歷
      史典故、農耕技藝、俚語歌謠、農村文化解說人員培訓等,以推展
      地方農業產業文化工作,達到文化傳承功能,並促進文化創意產業
      發展。
(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
      1.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鄉(鎮、市、區)以當地特
        有農產品為主軸,結合地方特色與人文資源,配合當地農產品之
        產期,將地方產業與文化資源相結合,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
        參與。
      2.縣(市)級及跨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由縣(市)
        政府整合鄉(鎮、市、區)特有農產品,結合地方產業與文化資
        源,以產業文化知性之旅活動方式,帶動當地與都市居民共同參
        與,以彰顯多樣化農業魅力及價值。
      3.縣(市)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由縣(市)政府以特色產業為
        主題,整合休閒農業、產業文化、田媽媽料理美食、特有農產品
        、伴手特產、農村社區或組織等多元化農業資源,發展農業休閒
        旅遊,且以往辦理成果良好,有完整活動與全國性行銷規劃者。


三、實施方法:
(一)由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遴選具有地方農業產業特色及有意願辦
      理之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民團體為補助對象,並適度編列預
      算配合款。
(二)研提計畫須把握創新與發展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並以在地性、自主
      性及永續經營為原則。
(三)各項活動以在地辦理為原則,俾引導外地消費者走訪農業生產地,
      促進地方旅遊及消費。


四、申請期程及評審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會計年度實施前三個月,檢附申請表(如表一:
      農業產業文化研習申請表、表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申請表),送
      縣(市)政府彙整。同一鄉(鎮、市、區)轄區內,有二個以上單
      位辦理同質性計畫者,應由縣(市)政府協調整合擇一單位提送。
(二)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後,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邀請縣(市)政
      府及縣(市)農會辦理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本會複審。
(三)本會為複審各申請案件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評選,並
      由本會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人,複審結果於簽核同意後辦理。
(四)經複審簽核通過之申請案,應依本會計畫書格式研提實施計畫,送
      臺灣省農會彙整後送本會辦理。
(五)農業產業文化活動如未能於第一款所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然確對地
      方有助益,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於年度中依評審程序再辦理評選。


五、辦理農業產業文化計畫評選,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 
      1.活動內容是否結合地方農業產業及文化。
      2.活動特色、創新度、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及整合。
      3.計畫與地方農業發展之關係。
(二)計畫執行能力:
      1.民間團體與資源之整合及參與度。
      2.執行單位團隊組織及分工。
      3.活動可行性。
(三)財務計畫:自籌款及贊助款之籌措。
(四)計畫效益:
      1.落實地方農業產業生根程度及持續度。 
      2.農業產業事業化規模及預期經濟效益。


六、補助及配合款額度: 
(一)農業產業文化研習:全程研習時數合計最少需在二百小時以上。每
      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講師
      費及雜支,材料費由參加學員自行負擔。
(二)農業產業文化活動,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其自籌配合款及地方
      政府配合款,合計最少不得低於本會補助款:
      1.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每一單位補助經費每日以新
        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二日以上之活動且項目增加、內容豐富者
        ,得酌予增加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2.縣(市)級及跨鄉(鎮、市、區)級產業文化活動:每一申請案
        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3.縣(市)級整合型產業文化活動: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七、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每月一日按期填報會計報告,每季(四月、七月、
      十月)一日及次年一月二日上網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並於計畫實
      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及活動成果資料(包含研習調查表
      如表三、活動調查表如表四),送本會備查。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二週,備函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以供安排訪
      視;活動期間,本會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所在地縣(市
      )政府前往訪視。


八、注意事項:
(一)同一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辦理一次活動為原則,同一單位所轄地區
      內於不同時期辦理多種農產品產業文化活動時,可合併規劃全年性
      之活動內容。
(二)各項經費預算編列,應詳列單價、數量與總價,詳細說明計列基準
      及科目用途。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由縣(市)政府函報本
      會同意;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全額繳還補助經費。


九、直轄市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產業文化研習或活動得檢具申請表,由市農
    會遴選彙整,送所轄區農業改良場辦理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轉送
    本會複審後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