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
以塑造休閒農場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
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休閒農場內之建築物,以鼓勵配合具在地農業特色、豐富景觀資源與
特殊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之休閒建築式樣興建為原則。原有之
傳統建築或歷史性建築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第 二 章 建築物通則
三、屋頂層
(一) 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土鄉村建築風
格。
(二) 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設置斜屋頂
。
(三) 建築設計宜結合建築、自然地形與景觀,且與環境相呼應。
(四) 若採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四、休閒農場之建築與景觀材料宜採用能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
環境之材質,建築物之色彩宜考量環境調和之原則。
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其空地綠覆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不應設
置有礙使用之障礙物,並配合作景觀設計。
第 三 章 附則
六、休閒農場之建築設計如因應特殊地形及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
術,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部分
之規定。
七、休閒農業區之公共設施準用本規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