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立農情調查制度,提升農情
調查資料時效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農情調查分為下列二種:
(一) 普通農情調查:經常性之農情調查工作。
(二) 特種農情調查:臨時舉辦之農情調查工作。
三 農情調查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全國農情調查之設計、整理、編審及督導,由本會辦理。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農情調查之整理、編審及督導,由直轄市、縣政
府農業 (建設) 局 (科) 或市政府建設局辦理。
(三) 鄉 (鎮、市、區) 之農情調查工作,由鄉 (鎮、市、區) 公所主管
農業事務之單位辦理。
四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應指定下列人員充任
農情調查員,並將其原任職務及姓名,報送本會備查:
(一) 直轄市及縣政府為農業 (建設) 局 (科) 職員,市政府為建設局職
員。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為農業課或建設、財經課職員。
五 農情調查員之任務規定如下:
(一) 按期查填普通農情調查報告表。
(二) 查填特種農情調查報告表。
六 農情調查報告表之填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鄉 (鎮、市、區) 公所農情調查報告表,應填製二份,一份送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一份由經辦調查員留存。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鄉 (鎮、市、區) 公所填送之農情調查
報告表審核整理後,鍵入電腦,編製直轄市或縣 (市) 農情調查報
告表二份,一份送本會,一份由經辦調查員留存,並將資料應用電
腦連線作業傳送本會彙整。
七 農情調查報告表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報送本會:
(一) 普通農情調查報告表:
1 農作物生產調查報告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所轄鄉 (鎮、市
、區) 公所在六個以下者,應於當月十一日前報送;在七至十二
個者應於當月十二日前報送;在十三至十八個者應於當月十三日
前報送;在十九至二十四個者應於當月十四日前報送;在二十五
個以上及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應於當月十五日前報送。
2 畜禽動態調查報告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所轄鄉 (鎮、市、
區) 公所在六個以下者,應於當月十六日前報送;在七至十二個
者應於當月十七日前報送;在十三至十八個者應於當月十八日前
報送;在十九至二十四個者應於當月十九日前報送;在二十五至
三十個者及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應於當月二十日前報送;在
三十一個以上者應於當月二十一日前報送。
(二) 特種農情調查報告表:
1 為特定目的舉辦之農業情形調查,應專案辦理。
2 臨時發生之農畜災害,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速報,並於五日內作
詳細報告。
八 農情調查工作評鑑分為農業類及畜牧類,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
鄉 (鎮、市、區) 公所主管農情調查報告單位為受評鑑單位,並以主
管局 (科) 長、課 (股) 長及農情調查員為獎懲對象。前項評鑑以農
情調查報告表之填送日期、填報內容、原始資料之調查整理、農業天
然災害查報工作及研究創新改進工作項目為評鑑要件。
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業類農情調查工作評鑑,依作物總面積多寡
,分為下列三組:
第一組: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
縣及屏東縣。
第二組:宜蘭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東縣及花蓮
縣。
第三組:台北市、高雄市、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
市、台南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畜牧類農情調查工作評鑑,依畜產總產值多寡
,分為下列三組:
第一組: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
第二組: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南投
縣、台東縣及花蓮縣。
第三組:台北市、高雄市、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
市、台南市、金門縣及連江縣。
鄉﹝鎮、市、區﹞公所農情調查工作評鑑,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單位數分為下列三種:
(一)二十一單位以上者,依前兩項方式區分為三組。
(二)十三單位至二十單位者,依前兩項方式區分為二組。
(三)十二單位以下者,依前兩項方式區分為一組。
一○ 農情調查工作評鑑每年舉辦一次,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評鑑由
本會辦理。鄉 (鎮、市、區) 公所之評鑑,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
府辦理,並於公布前將評鑑結果報本會核備。
一一 農情調查工作評鑑評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 依規定期間報送各種農情調查報告表者得正二十分,每逾一日扣
三分,正分扣完,計以負分。
(二) 內容無任何錯誤者得正三十分,有錯誤,每項扣二分,正分扣完
,計以負分。
(三) 各種農情調查原始資料均按規定查填齊全者,得正十五分,部分
查填或全未查填者計負十五分。
(四) 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及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農情調查
公所,經本會會同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平時督導平均評分為九
十分以上者,得正十五分;評分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得
正十分;評分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得正五分;六十九分
以下者,不給分。
(五) 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後,全年依規定時間主動或傳真連繫災情者,
得正十五分,逾時或未主動連繫每次扣五分,正分扣完,計以負
分。
(六) 研究創新改進農情調查工作者給五分。
十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情調查工作評鑑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依第十一點評分結果,得分在九十分以上者,農業類按得分順序
,第一組錄取前三名,第二組錄取前二名,第三組錄取前三名;
畜牧類按得分順序,各組錄取前三名,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1.第一名:主辦農情報告員記功二次,主管課﹝股﹞長記功一次
,主管局﹝科﹞長嘉獎二次。
2.第二名:主辦農情報告員記功一次,主管課﹝股﹞長嘉獎二次
,主管局﹝科﹞長嘉獎一次。
3.第三名:主辦農情報告員嘉獎二次,主管課﹝股﹞長嘉獎一次
。
(二)依第十一點評分結果,得分未滿六十分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1.三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申誡二次,主管課
﹝股﹞長申誡一次。
2.零分以上未滿三十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記過一次,主管課﹝
股﹞長申誡二次,主管局﹝科﹞長申誡一次。
3.負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記過二次,主管課﹝股﹞長記過一次
,主管局﹝科﹞長申誡二次。
一三 鄉 (鎮、市、區) 公所農情調查工作評鑑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依第十一點評分結果,得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所轄鄉 (鎮、市、區) 公所在廿一單位以上者,第一組錄取
前三名,第二組錄取前二名,第三組錄取前一名;在十三單位至
二十單位者,第一組錄取前三名,第二組錄取前二名;在十二單
位以下者,錄取前二名,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1 第一名:主辦農情報告員記功二次,主管課長記功一次。
2 第二名:主辦農情報告員記功一次,主管課長嘉獎二次。
3 第三名:主辦農情報告員嘉獎二次,主管課長嘉獎一次。
(二) 依第十一點評分結果,得分未滿六十分者,依下列規定懲處:
1 三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申誡二次,主管課
長申誡一次。
2 零分以上未滿三十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記過一次,主管課長
申誡二次。
3 負分者,主辦農情報告員記過二次,主管課長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