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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0991875954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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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 3 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
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
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
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