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農機性能測定,以
協助廠商申請農機產品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範圍,
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機性能測定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或其他具農機
性能測定專業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以下簡稱其他測定機關)
辦理。
三、農機之性能,由農試所訂定測定暫行基準;有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
依國家標準,選定項目作為該項農機測定暫行基準訂定之參據。
四、為研訂農機性能測定暫行基準,農試所應邀集專家組成農機性能測定
暫行基準研討小組。
辦理農機性能測定,必要時得邀請農機、機械設計、品管等專家學者
及專業農民代表參與。
五、廠商申請農機性能測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自行性能測定紀錄、
零件組合圖及其他必要之文件,向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提出。
六、申請文件符合前點規定者,由受理申請之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通知
申請廠商繳納農機性能測定所需費用後辦理測定。
農試所受理之申請案件,得視農機種類及其測定場域,由該所測定或
分案予農業改良場辦理。
第一項費用之收費基準,由受理申請之農試所或其他測定機關定之。
七、農機性能測定完成後,由測定辦理單位出具性能測定報告書予申請廠
商五份,農業部農糧署及農試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