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
條規定,辦理農機性能測定,以協助廠商申請農機產品列入農業發展
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機性能測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辦
理。
三、農機之性能,有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依國家標準選定項目,作為該
項農機之標準;無國家標準者,由農試所擬定暫行基準,送農委會核
定後辦理之。
農機之性能測定,除前項選定項目外,應再進行田間實用性、耐久性
實地測定。
四、農試所為研訂農機性能測定暫行基準,得組成農機性能測定暫行基準
研討小組。
農試所辦理農機性能測定,進行田間實用性、耐久性測定,必要時得
邀請農機、機械設計、品管、農機市場行銷等專家學者及專業農民代
表參與。
五、廠商申請農機性能測定應填具申請書(格式由農試所另訂),並檢附
自行性能測定記錄、零件組合圖等各一份,向農試所提出申請。
六、農機性能測定所需經費由申請廠商負擔,其收費金額由農試所訂定,
報請農委會核定後實施。
七、農試所審查申請農機性能測定案件核符規定後,通知廠商繳費,並與
廠商訂定農機性能測定委託合約,合約書內容由農試所另訂之。
性能測定完成後,農試所應出具性能測定報告書送申請廠商五份,副
知農委會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