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六條。職業訓練法第十九條。
二、目的:為因應農漁業策略環境之改變,協助培養農漁業人力農業外職
業技能,儲備轉業能力,以利其轉業或就業。
三、對象與資格:
(一) 申請對象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 (日) 制養成訓練,其訓
練期間滿三個月 (含) 以上 (或服務類滿二個月以上) 具下列身分
者
1.農、漁民本人。
2.農、漁民配偶。
(二) 申請資格
1.農民,指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保被保險
人。
2.漁民,指漁會甲類會員,年滿十五歲至五十五歲從事漁業生產者
。
3.農、漁民配偶,指年滿二十歲至五十五歲,負擔家計生活之農漁
民配偶。
(三) 申請人以一年內一戶一人為限。
(四) 參加人數如超出預算,將由本會依政策需要另定優先順序。
四、補助標準:
(一) 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補助生活津貼 (含膳食補助費) 新台
幣一萬六千元,最高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二) 前項訓練期間係按各職類實際訓練起迄時間計算,其零數未滿一個
月但超過 (含) 二十天者,以一個月計算。
五、申請程序:
(一) 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時填妥表格,向當地農漁民團體提出申請
。
(二) 申請人經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確實審查無誤後,由各辦理職業訓練
機構於一個月內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彙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 核定。
(三)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部辦公室) 核定之生活津貼,由辦理訓練
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
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訓練機構負責繳還。
(四) 申請人請領生活津貼補助以一人一生申請一次為限
(五) 申請所需表格:
1.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三份。
2.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各一式三份。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農民保險證明資料。
(2) 漁民身分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漁會甲類會員證明。
(3) 農漁民配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其配偶為農民或漁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費來源: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