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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900050792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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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紓解加速農村建設貸款經辦機構出資辦理貸款困難,簡化農機貸款、
    購地貸款及農宅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農業發展基金融資作業與流程。


二、融資辦理機構:中國農民銀行農業金融部及各地分行。


三、融資對象:
 (一) 申請融資前十日間平均存放比率超過七0%以上之農漁會。
 (二) 經專案審定出資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確有困難之農漁會或農業行
      庫。


四、融資用途:專供出資困難之經辦機構辦理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農機貸
    款、購地貸款及農宅貸款之用。


五、融資額度:
    以經辦機構申請融資日前四個月內已核貸案件及已核准而尚未撥貸案
    件所需資金為限。


六、融資期限:最長七年。


七、還款付息辦法:
    本金每半年為一期,分期攤還,利息隨本金計付。
    經融資後一個月內未能完全用於辦理貸款之本金應於融資滿一個月時
    提前償還。


八、融資利率:
    按農業發展基金補貼後經辦機構自行出資辦理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年
    利率水準減一‧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經辦機構未能如約償還融資本息時,其應還未還部分改按當時中國農
    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個百分點計息。


九、融資資金來源及其利率:
    融資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提供,透過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中國農民銀行對農業發展基金所提供資金融資利率減0‧九五個百分
    點計付利息。


十、風險承擔:農業發展基金所提供融資之風險由中國農民銀行承擔之。


十一、其他規定:
   (一) 申請融資應檢附貸款戶名冊(格式如附件);申請融資前十日間每
        日農漁會信用部日計表或出資困難理由之說明。
   (二) 本項融資需專案審定之案件,農漁會提出申請部分,由中國農民
        銀行農業金融部審核,農業行庫提出申請部分,須核轉農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
   (三) 中國農民銀行受理本項融資應於一星期內完成審核作業,惟情形
        特殊向本會報備者不在此限。
   (四) 中國農民銀行應按月將辦理情形報知本會。
   (五) 同經辦機構自行出資,可依照「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規
        定申請利息差額補貼。
   (六) 本項融資除本要點規定外,悉依中國農民銀行有關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