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對國產農產品因進口,或因與
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將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
害之虞者,實施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或適時提供救助,並使先期產
業結構調整措施之研提、審查及實施,以及事後救助案件之申請、調
查及審查作業處理程序權責分明,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之研提、審查及實施:
凡經本會及附屬機關業務單位認定有實施先期產業結構調整措施之必
要者,應由其敘明有損害之虞之理由,以及擬辦理之計畫內容,提送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暨「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
會」聯席會議審議,經審查通過後,再依規定由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後實施,其實施結果並應提前揭聯席會議報告。
三 救助申請:
(一) 申請方式
1 直接向本會申請:
凡符合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團體或地方政府,
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2 經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向本會申請:
由農民、農民團體及相關團體提供必要資料,送請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核轉。
3 本會主動提出。
(二) 申請手續
救助申請應備函檢附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及相關資料,向本會
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救助時,併附調查報告書 (
格式如附件三) 。本會主動提出,則由本會或附屬機關業務單位主
動調查或視需要函請相關機關 (構) 協助調查後,逕行提出申請或
委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三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5 卷 6
期 150~154 頁)
四 救助申請案件調查:
(一) 負責單位:
為審查救助申請案件之需要,由本會相關單位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
) 辦理調查作業。負責機關得指定召集人,視需要成立調查小組,
並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擇定小組成員,以執行調查業務。調查過程
中,得邀請申請單位或相關單位派代表陳述意見或請其補送資料。
(二) 調查報告: (格式如附件三)
1 報告內容:
(1) 有無構成損害 (或有損害之虞) 之意見。
(2) 資料查證結果。
(3) 採取或不採取救助措施之建議。
(4) 如建議採取救助措施,則請提供救助方式、對象、範圍、期限
、標準等建議。
2 處理方式:
辦理調查作業之相關機關 (構) 於調查完畢後,將調查報告 (格
式如附件三) 併同救助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送請本會審查
。
(三) 調查作業期限:
調查作業應自收受本會或農民團體等提出之申請案函翌日起二十個
工作日內完成 (包含撰擬調查報告) 。但公文之擬辦至判發等時間
,不列計於調查工作日內。
五 救助申請案件審查:
(一) 受理
1 負責單位:本會國際合作處。
2 檢查項目:
(1) 申請人資格。
(2) 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3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農民及產業團體等提出申請者,由相
關機關 (構) 辦理調查後,送請本會審查,並副知原申請單位。
(二) 查核
1 負責單位:本會及附屬機關業務單位。
2 研提查核報告: (格式如附件四)
(1) 資料之複查。
(2) 受進口損害 (或有損害之虞) 衡量指標之計算及受損與進口因
果關係之說明 (格式如附件四之一) 。
(3) 受害區域範圍之查核。
(4) 有無構成損害 (或有損害之虞) 之意見。
(5) 採取不採取救助措施之意見。如建議採取救助措施,則須研提
「救助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五) 。
3 提供擬聘請之專案審議委員名單 (格式如附件六) 。
4 前項查核資料及表格 (附件四至六) 送本會國際合作處彙整後備
提「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
理委員會」審議。
(三) 審議
1 本會國際合作處於彙整議案完成後,立即簽報「農產品救助審議
委員會」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召
開審議委員會。
2 審議結果及救助計畫由本會或附屬機關業務單位會簽相關處室,
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如救助申請案件經核定有嚴
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將審議結果以及檢附經濟部貿易調
查委員會規定之申請書表等相關資料,移請該會進行救濟調查。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規定之申請書由本會或附屬機關業務單位
洽請申請單位填報。
3 審議有疑義時,得退回本會國際合作處函轉有關機關 (構) 再行
調查。
(四) 調查報告送達本會後,應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但資
料複查及公文擬辦至判發等時間不列計於審查工作日內。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六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5 卷 6
期 150~159 頁)
六 救助方式:
受進口損害農產品之救助方式得因不同損害程度,依「農產品救助審
議委員會」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採取
救助方式如下:
(一) 不明顯損害:繼續觀察或採取相關產銷輔導措施。
(二) 明顯損害:採取補助有關產品之分級、包裝、收購、加工、運輸、
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等進口救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之相關短期緊
急救助措施。
(三) 嚴重損害:本會除將案件移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進口救
濟調查外,併採取前項短期緊急救助措施以及長期救助措施,例如
:輔導生產者轉作、轉業或職業訓練調整措施;補助建設相關之農
產品產銷公共設施或採取符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相關救助措施等
。
七 救助工作之執行及追蹤考核:
(一) 執行單位: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有關單位。
(二) 救助工作:依本會核定之救助計畫書內容辦理。
(三) 追蹤考核:循農建計畫作業程序辦理。
附件一: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申請案件審查流程
┌──────┐ ┌────┐
┌───┤直轄市或縣市├───────┤農民團體├──┐
│┌──┤政府申請調查│↑ │等申請 │ │
││┌─┤ ││ └─┬──┘ │
│││ └──┬───┘│ │ │
│有資 │ ↑ │┌────┐ │ │
│疑料 │ │ ││農委會主│ │ │
│義不 ↓ └──┼┤動提出 │ │ │
│退全 ┌────┐ │└────┘ │ │
│回│ │農委會受│ │ │ │
函補└─否┤理及查核│ │ ↓ │
復行 └─┬──┘ │ ┌───┐ │
申調 │ └──是────┤農委會├──否
請查 是 │受理 │
單│ ↓ └───┘
位│ ┌───────┐
│└───┤救助審議與基金│
│ │管理委員會審議│
│ └─┬─────┘
│ ↓
│ ┌───┐ ┌───┐
│ │農委會├──────嚴重損害或有──┤經濟部│
└────┤核定 │ 嚴重損害之虞 │貿委會│
↑ └─┬─┘ └───┘
│ │
│ │
│ ↓
│ ┌───────┐
│ │執行機關進口救│
└───┤助計畫之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