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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20013647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經濟研究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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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畜牧
    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
    標,以避免產銷失衡,穩定農產價格,進而達到調整產銷結構
    、提升農民收益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以國產農、漁、牧、林主要產品為範圍
    ,其產品項目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本部業務單位應定期檢討,如
    有修正必要,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修正項目及修正理由送本部
    綜合規劃司彙整修正。
    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十日前擬定次年度之農業生產
    目標,依產品類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四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整
    後簽奉部長核定。


三、本部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訂定次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供作直轄市
    及縣(巿)主管機關擬定輔導轄區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


四、訂定農業生產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召開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產業團體及本部相關機關(構)討論規劃生產目標;其內容
      如下:
      1.作物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單位產量。
       (4)總產量。
      2.漁產類:全年產量。
      3.畜產類:可供應屠宰頭(隻)數。
      4.林產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總產量。
  (二)訂定目標時,應考量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
      況、市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並參考前三年之生
      產實績,就前一年生產目標與實績間之差距作檢討,以為訂
      定目標之參考。
  (三)訂定目標引用之農業生產統計資料應以本部發布之農業年報
      資料為參考依據。


五、本部統計與相關單位應配合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及執行檢討之
    作業需要,定期提供農業統計資料。


六、年度生產目標訂定後,本部業務單位得視產銷環境之變化隨時
    進行檢討、評估或修正。本部業務單位應針對重要及敏感性農
    產品,參照生產目標,研訂年度產銷計畫,並加強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