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
事項,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
組) 。
二 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之;
委員八人,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指
派高級主管代表組成之,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聘兼。
三 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自然文化景觀之審查指定或解除之審議事項。
(二) 自然文化景觀之調查、規劃、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 自然文化景觀之維護、保育及宣揚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自然文化景觀景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 本小組每四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小組舉行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六 本小組工作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員調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二人為秘書。
七 本小組得設技術組,進行初步審查有關自然文化景觀調查、規劃等專
業技術事宜。
八 技術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召集人兼任。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員調兼之,襄理相關業務。召集人未能出席技術
組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九 技術組成員由召集人對具有植物、動物、水生物、昆蟲、森林、地質
、地形、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經濟、經營管理、人文、法規等
專業技術者,遴選十五人至十九人,報本小組同意後聘請組成之。
一○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外之
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按月支給研究費。專家經指定審查案件者,得
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一一 本小組之經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一二 本小組審查決定事項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