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設第一至第六工程所 (以下簡稱各工程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水土保持推廣、治山防災、植生及綠化美化等事項。
二、集水區野溪治理、農路、灌溉、產業道路及山坡地緊急防災等工程事
項。
三、山坡地清理規劃及水土保持推廣地區初期農業、畜牧經營輔導等事項
。
第 3 條
各工程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工程所設總務室,掌理有關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檔案管理、財物
採購現金出納保管、研究、管制考核、機要及綜合業務事項。
第 5 條
各工程所之工作地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規定。
第 6 條
各工程所置所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7 條
各工程所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8 條
各工程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各工程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各工程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