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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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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
項:
一、空中照像、測量製圖、農林資源調查、綜合資源調查等計畫,研究發
    展、技術訓練、業務進度及精度管制等事項。
二、空標設置、控制測量、水準測量、地形測量、測量儀器之保養等事項
    。
三、空中三角測量、立體製圖、數值立體製圖、正射製圖、糾正製圖、調
    繪補測、製圖儀器之保養等事項。
四、數值地圖編纂、地名註記、清繪整飾、複製晒印及編繪儀器之保養等
    事項。
五、農林資源調查、土地利用調查、農林災害調查、綜合資源調查、遙感
    探測及專案資源調查等事項。
六、地圖及農林調查資料之收集保管、統計分析、航空像片與製圖底片保
    管、成圖保管及分發銷售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六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文書檔案、事務、採購、出納、保管、器材供應
與修護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