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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70040732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物保護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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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
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
;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一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