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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9148160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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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主 旨:
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
染病之特定種類」,名稱並修正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所定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
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二、口蹄疫。
三、非洲豬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