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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 - 漁業目:289 筆

221. 101.03.19 廢/停國內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
222. 101.04.11 廢/停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申請核發劍旗魚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
223. 106.07.05 廢/停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申請核發黑鮪漁獲證明書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
224. 103.06.10 廢/停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對外漁業合作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大陸船員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225. 101.07.19 廢/停接駁漁船船主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226. 109.06.18 廢/停產地(或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規則
227. 112.05.12 廢/停第一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補貼作業規範 行政規則
228. 103.09.24 廢/停莫拉克颱風受災漁會設施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
229. 085.07.23 廢/停超低溫漁獲物運搬船貸款作業須知 行政規則
230. 110.06.16 廢/停經核准輸入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自核准輸入至取得我國漁業證照期間申請代開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廢止)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