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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 - 動物檢疫:45 筆

31. 109.05.07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命令
32. 109.03.17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命令
33. 107.12.28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命令
34. 107.12.18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行政規則
35. 106.02.15 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36. 105.06.28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37. 104.06.24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實質法規
38. 103.06.26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實質法規
39. 102.06.28 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實質法規
40. 101.06.21 公告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