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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為「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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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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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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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農保育字第1152665590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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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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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二、分署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類型如下:
(一)規劃類型工程:
1.集水區調查規劃工程:由分署依已完成之防災型或調適型保育治理
調查規劃報告、細部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2.試辦工程:由分署配合韌性坡地、淨零排放、減法工程等政策推動
所完成之規劃報告或需要進行提報。
(二)一般性工程:由分署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工程維護或地區
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
三、工程提報應檢附文件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提報規劃類型工程時應檢附工程執行計畫書(如附件一、附件二)
及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提報
一般性工程時應檢附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附件六)及工程明細表(如附件七)。
(二)工程提報時應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管理標準作業程
序-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所訂適用範圍審查確認是否辦理生態檢核
,適用生態檢核者依其檢核分級應附表單併同前款勘查資料進行提
報。
(三)分署提報工程應以災害熱區為優先,並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
效益、生態議題等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
後,依前二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
符合辦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四)分署提報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五)授權分署審議之一般性工程,需提報本署審議會議備查。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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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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