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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8 17:51

農業部函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修正為「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

主管機關: 農業部
發布機關: 農業部
發布日期: 115.09.10
發布字號: 農科字第115005305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管理並妥善運
    用國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國有研發成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應設研發成果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研管小組),
    統籌管理與運用其國有研發成果;本部或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以
    外之所屬機關(構),得視業務需求設置研管小組。
    前項研管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首長就該機關(構)主管、相
    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由首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出席會議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支領出席費用。
    研管小組置研管人員至少一人,由機關(構)首長就法定員額內派兼
    之,負責辦理國有研發成果管理行政業務。未設置研管小組之機關
    (構),亦同。


三、研管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申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事項。
 (二)研議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
       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應報經本部同意之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有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事宜。
未設置研管小組之機關(構),前項任務由首長或其授權人決定之。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視實際情形,於合作前,與執行單位簽訂
    研發成果協議書。


五、國有研發成果之發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前,不得對外公開或揭露,
       亦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使用該項研發成果。
 (二)國有研發成果於公開前,須揭露予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
       之對象者,應於揭露前要求其簽訂保密契約。
 (三)創作人對我國管轄區域外人士公開發表者,應於發表前十四日
       檢具發表全文及下列說明文件,經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同
       意,並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1.擬申請專利權。
  2.不公開之專門技術資料或營業秘密。
  3.保密契約限制。
  4.擬簽訂契約之授權案。
 (四)列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究計畫者,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關
       鍵技術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六、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將其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相關資訊
    登錄於本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網(以下簡稱成果網),
    並應持續更新以供查閱。
    前項應登錄成果網之項目如下:
 (一)提案管理:諮詢案件、研管小組決議及本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
       議會(以下簡稱智審會)資料。 
 (二)研發成果管理:技術資料及智財權資料。
 (三)研發成果運用:授權公告、成果運用契約、商品化情形及廠商
       資料。


七、國有研發成果擬申請智財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創作人經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得洽請具智財權、
      法律專業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法人、機構(以
      下簡稱外部專業單位)協助檢索,及提供申請智財權之初步意見。
(二)研管小組審議時,應由創作人製作提案,並檢附下列文件:
  1.智財權說明文件。
  2.智財權非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單獨持有者,應檢附研發成果協議
    書,以確認智財權持有比率、費用分攤與後續維護等事項。
(三)研管小組應就智財權申請案之審議,審查下列項目:
  1.適格權利人。
  2.研究緣起。
  3.權利歸屬。
  4.布局國家。
  5.其他與申請智財權相關事項。
(四)國有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申請國內新型專利、國內植物品種權及
      著作權之事項外,應經研管小組審議通過,並提報本部智審會同
      意,始得為之。


八、智財權取得後之管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國內外政府核發之智財權證書正本,應交由財產管理單位統
      籌保管及登帳。但智財權非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單獨持有,且
      未能取得智財權證書正本者,應上傳智財權證書之掃描檔案及研
      發成果協議書,並於成果網註明智財權持有比率。
(二)依國內外相關智財權法規,繳交申請或維護等相關費用。
(三)智財權發生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研管人員應即通知財產管理單位,並通知會計單位進行財產異動之
    處理。
  2.智財權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間異動時,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取得智財權後三年未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應於預計放棄維護之
      日至少二年前,提報擬放棄維護評估表及讓與底價,經研管小組
      審議通過,並提報本部智審會同意後,依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公告讓與之。


九、國有研發成果之授權,應依下列規定經研管小組審議通過,並報本
    部智審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創作人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得請外部專業單位技術評價或
      自行評價。
(二)創作人應檢具提案及下列文件,併同評價報告,提送研管小組審
      議:
  1.國有研發成果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單獨持有者,須併附
    研發成果協議書,以確認智財權持有比例與收入分配等事項。
  2.擬專屬授權者,須敘明符合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
    各款情形之一之理由或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擬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製造或使用者,應依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檢附相關評估資料。
(三)國有研發成果之授權應以公告方式徵求業者。但屬歸屬及運用辦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產學合作計畫之專屬授權者,得免公
      告,逕行議約。
(四)公告時,應以適當方式揭示技術內容、授權條件及廠商資格、申
      請期間、不得宣稱事項及管制義務;專屬授權、於我國管轄區域
      外授權製造或使用及有償讓與之案件,其公告期間應為十五日以
      上。
(五)列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研究計畫者,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
      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十、國有研發成果授權之議約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對國有研發成果授權之申請業者進行資
      格審查,符合資格者始得議約。
(二)專屬授權、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製造或使用及有償讓與之案件,
      得以競標或評選營運計畫方式遴選業者後,再行議約。
(三)議約時,得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後,請外部專業單位協助。


十一、契約變更涉及變更本部智審會同意事項者,除經智審會決議授權
      辦理原則者外,應依原程序辦理,並經本部智審會同意後,始得
      為之。但變更內容符合本部智審會決議之事項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定期就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事項實
      施年度稽核,必要時,得對特定事項辦理專案稽核。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進行前項稽核時,應依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制度稽核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十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就國有研發成果收入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
      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應依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
      十條規定辦理,並於每季結束前將應撥入科發基金之收入,送本
      部統籌繳交。
      前項國有研發成果收入扣除繳交科發基金金額後,應由機關(構)
      研管小組依個案情況簽請首長核定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作為獎勵。
      前項所稱其他有關人員,指媒合技術移轉之有功人員、協助研究
      或技轉之人員、或研管人員。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