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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函: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10點

主管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發布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發布日期: 115.09.07
發布字號: 農保管字第115267640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容: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署長指派 副署長一人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 施工督導事宜,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之。除外聘委員依本署 工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 選外,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具下列資格之人 員遴選之: (一) 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 水土保持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二) 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 受訓合格人員。 (三) 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需五年以上相當實務經驗者。 前項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 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署 長核定。 有特殊情形或參加比賽之工程,其外聘委員得逕由本 小組另行指派具有相關工程專業知識或參賽經驗豐富者擔任 之。 本署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授權由各分署另組 督導小組辦理督導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事宜 。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坡地管理組組長兼任之,置 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 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十、 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 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 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上揭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 整數計算之。 (二) 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 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試 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 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 第二款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 時,得準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 補充規定,由廠商申請複檢一次,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執 行複檢工作。 (五) 督導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 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 下列之處置: 1.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 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 移送司法機關。 2.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 條規定處理。 3.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4. 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