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函: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 |
|
發布機關: |
農業部 |
|
發布日期: |
115.01.27 |
|
發布字號: |
農保管字第1152674331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內容: |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署各項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製;第一
類、第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執行機關自行核
准;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准。
前項各類工程執行機關應確認 工程設計方案與原核定目的及區位是否
相符並檢送預算書核章封面、本署工程預算書編製自主檢查表(地方政
府適用)、設計階段生態輔導及相關意見摘要表 (生態檢核分級屬不適
用者,則免附)及設計階段碳排放量檢核表,提報轄管分署備查。
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各項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面圖、橫
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計
算、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
等,無需者免附。
五、工程施工期間,本署及各執行機關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
報、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
質抽驗補充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
品質,本署及上級主管機關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得隨時派員或委
託廠商抽查與督導。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執行機關核准,第一類、第二類工
程應副知本署。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署核准。
執行機關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六、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
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辦理,
如需增加經費時,執行機關應先報署籌妥經費來源。
第一類、第二類工程,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
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
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
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工程處理,
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工程變更或追加減核准後,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有
關文件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檔備查。
變更設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