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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函:修正「農業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主管機關: 農業部
發布機關: 農業部
發布日期: 114.11.26
發布字號: 農人字1140114144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農業部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並辦理員工職場
    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
    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部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
    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
    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部人員身心
    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
    素。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
    駕駛及約用人員。
    本部所屬三級及直屬四級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部受
    理申訴,並依本要點辦理。
    本部部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行政院受理申訴,並依行政院規定辦
    理。


四、本部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或主任秘書
    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人員、相關學者專家聘(派)兼任
    之。
    前項委員人數,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
    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防護委員會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
    理之。
    防護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五、本部防護委員會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於本部內部網站公開揭示
    並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3819094。
(二)申訴電子信箱:sos@moa.gov.tw。


六、本部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案件申
    訴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向本部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
    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
    受理。
    申訴書不完備或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三日內
    補正。
    申訴人得於申訴案件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
    同一事由再為申訴(格式如附件三)。


七、本部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經由防護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並以
    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
    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並副知行政院。
        本部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安衛辦法及本要點所稱職場霸
    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部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有關不法侵害事故處理規定,並簽
    陳部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八、本部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學
    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九、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申訴人申請迴避,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部應命其迴避。


十、本部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
    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
    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十一、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
    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
    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其他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申訴人、被申
      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如
      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二、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
      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十三、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
      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
      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行政
      院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本部所屬三級及直屬四級機關(構)首長時,其調查報
      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四、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
      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予以追
      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得審酌處理建議,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十五、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得依保障法規定提起
      救濟;非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得依相關法律循司法途徑提起救濟。


十六、本部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處理、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
      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無正當理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
      法所應享有權益之作為。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部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
      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八、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部應妥適利用公開集會、廣播、電
      子郵件、內部文件及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員工
      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十九、本部防護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及出席
      會議,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二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