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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函:修正「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2點
主管機關: |
農業部 |
發布機關: |
農業部 |
發布日期: |
114.07.30 |
發布字號: |
農農保字第114266833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
持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二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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