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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農業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主管機關: |
農業部 |
發布機關: |
農業部 |
發布日期: |
113.11.11 |
發布字號: |
農綜字第113001430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農業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
內容: |
農業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要點)核發之獎勵
金事宜,依獎勵金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並
經財政部於機關辦理民參案件簽約獎勵金明細表核列獎勵金之本部各
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三、執行機關申請支用獎勵金,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擬具支用計畫,簽會本
部綜合規劃司報本部核定。
前項支用計畫之內容,至少應包含辦理期程、專款列帳控管、運用於
辦理促參案件事項、運用於執行機關獎金或個人獎金之民參案件獎金
支出等說明。
第一項申請支用之獎勵金,其數額應以財政部當年度實際核發之個案
獎勵金核列數為上限。
四、執行機關擬具支用計畫之內容,包含運用於執行機關獎金或個人獎金
之民參案件獎金支出者,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本公平公開原則,
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覈實分配。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執行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擔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均為
無給職。
第一項審議小組之審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
五、第三點之支用計畫經核定後,執行機關支用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
專責單位列帳控管,覈實給予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之運用範圍、發給額度及發給原則,應依獎勵金要點第十
七點至第十九點規定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
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累計支用情形,報
本部備查。
七、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者,執行機關應於
終止或解除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本部,並將該案件獎勵金扣除已核
發之個人獎金繳回本部,並由本部依獎勵金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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