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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函: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工程獎金支給作業要點」,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發布機關: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發布日期: |
113.10.07 |
發布字號: |
農水人字第 1138056349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工程獎金支給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本署從事各項工程業務人
員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及加強績效管理,爰依行政院訂定之
「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工程獎金支給對象:
(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
加之現職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
,得比照適用。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當年十二月一日以前任職者為限。
三、工程獎金由工程管理費提撥,提撥上限:
(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職務歸列土木工程職系之預算員額,以每人
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五千元核算。
(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
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
、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水土保持工程
所列者),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
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依前款規定提撥獎
金額度。
四、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
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
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
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七成提撥。
(三)本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係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
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
度法定預算數)之比例,且按個別工程分別計算。
五、工程獎金發給比率及每人每年發給限額:
(一)比率: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當年度未核
發之餘額流入單位績效獎金內運用。
3.獎金之提撥依其職稱、官職等,按本署員工支領績效獎金級點標
準表(附表一)所訂標準發給。
(二)每人每年發給限額: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指本署實際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
等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支領工程獎金不得超過十六萬元。
2.間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指本署實際辦理預算籌編、預算執行審
核、撥付、採購監辦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支領工程獎金不得超
過六萬五千元。
3.本署全時派赴各灌溉管理組織工作之人員,不得發給工程獎金。
六、績效評估會之組成、職掌:
(一)績效評估會置委員七人,由署長指定人員組成,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二)績效評估會掌理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評核事項,審議時得
邀請相關單位列席說明。
七、工程獎金評核機制及發給方式:
(一)單位績效獎金:
1.績效目標設定與審查:工程單位每年年初應填具「年度工程績效
評核表」(附表二),設定工程項目及評核指標,送人事室彙整
召開績效評估會審查並陳請署長核定後,作為單位績效獎金發放
之依據。
2.評核項目及配分:
(1)工程複雜度及挑戰度:二十分。
(2)工程預算執行進度:三十分。
(3)工程目標達成度:四十分。
(4)署長綜合考評:十分。
3.評核項目評分標準依工程績效目標評分標準表(格式如附表二之
一)辦理。
4.績效執行成果評定:工程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於「年度工程績
效評核表」(同附表二)填具執行成果,併同「可提撥工程獎金
計算表」(附表三)送人事室彙送主計室確認後,提報績效評估
會審查並陳請署長評定結果。
5.依個別工程績效評核分數平均後,計算各工程單位績效評核結果
,並發給績效獎金:
(1)九十分以上: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一百。
(2)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九
十。
(3)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八
十。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發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七十
。
(5)未達七十分不予發給績效獎金。
6.獲發單位績效獎金之工程單位,應於核定之單位績效獎金額度內
,由單位主管衡酌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人員、間接從事工程業務人
員之個別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區分適度等第發給,不得平均分
配,並填具工程獎金核發清冊(附表四),報經署長同意後據以
核發。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1)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
過。
(2)年終(另予)考績(核)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
上懲戒處分。
(3)年度施工區域發生與工程業務有關且涉及工程主辦機關(單
位)責任之死亡事故,違失人員不得參與分配該工程之單位
績效獎金。
7.有下列情形者,減發績效獎金:
(1)未全年任職者,須依其全年任職月數比例折減單位績效獎金
,所稱全年任職月數係指於本署實際任職月數,其各月有未
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
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
(2)有曠職或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請假日數達一定日數者
,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請假之日
數外,依下列規定減發績效獎金:
A.曠職一日者,減發二分之一;二日以上者,不發給。
B.事假超過一日者,減發十分之一;超過二日至五日者,減
發十分之二;超過六日以上者,不發給。
C.請病假超過一日者,減發十分之一;超過二日至五日者,
減發十分之二;超過六日以上者,不發給。
(二)個人績效獎金:
1.署長得於年度中衡酌員工特殊績效,即時發給。
2.本署同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單位主管得於每年十一月底
前,於「可提撥工程獎金計算表」所列個人績效獎金額度內,填
具「年度個人績效獎金建議表」(附表五),送人事室彙提績效
評估會評核後,簽陳署長核定發給:
(1)執行重要政令,成果卓著。
(2)主辦業務善用創意思考,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成果
顯著。
(3)自辦工程設計,節省公帑,有具體效益者。
(4)承辦工程獲得金質獎、優良農建工程或其他類此競賽之獎勵
者。
(5)其他具績效事項。
3.有曠職或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請假日數達一定日數者,依第七
點第一款第六目之(二)規定辦理。
4.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當月累計達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職
務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三分之二;記
過一次者,扣除當月職務獎金全部;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
過及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當年度不發給職務
獎金。
八、本要點自 113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未規定事項,悉依「工程獎
金支給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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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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