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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修正為「農業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並 修正全部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 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農業部
發布機關: 農業部
發布日期: 112.11.27
發布字號: 農會字第1120122570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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