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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
    善生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
    及競爭力,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
    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
    力,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
    定本要點。


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相關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
    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
    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類別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
      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
      明。
 (二) 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
     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
    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 資料:
 (一)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
      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 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
      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
    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 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
      場使用文件。
 (二) 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
    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
    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
    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五、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 提供有關業者興建畜牧設施、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
      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 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
      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
      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三) 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除臭設備及清運車輛
      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四) 購置肉品加工、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畜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
      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 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
        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 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 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
        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 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
       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
       新臺幣一千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
       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
        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十三、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
        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
        構提出申請。
   (二) 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
        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
        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
        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
        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
        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
        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
        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
       ,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①貸款申請書。
       ②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③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委會禽畜
         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
        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
        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
        撥貸手續。


十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七、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
      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
      本貸款。


十八、本貸款資金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
      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