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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保險費及管理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協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並鼓勵農
    民投保,以落實家畜保險之政策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民依家畜保險辦法規定投保家畜保險之保險費,依
    下列基準予以補助:
 (一)乳牛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補助百分之五十。
    前項之保險費,以投保家畜頭數乘以保險金額,再乘以中央主管機關
    依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七條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之。
    第一項補助金額,應提撥保險費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作為保險人
    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行政管理之用。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因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所需輔導、查核、訓練及其他
    之管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三、前點第三項所提撥之費用及第四項之費用,以用於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其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百分之七十。
 (二)再保險人為直轄市、縣 (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百分之二
       十,並依其再保責任額所占比率分配之。
 (三)再保險人為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百分之十。
    前點第三項所提撥費用,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提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
    之六十,由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及運用。


四、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款,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付全國或省級再保險
    人,再由其依家畜保險辦法第八條所定責任額度及比率,轉撥各直轄
    市、縣(市)再保險人及保險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如有編列補助款,應於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款撥付後三個月內,直接撥付保險人及再保險人。


五、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家畜保險業務,經查屬實者,應繳回
    該年度全數補助款。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