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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農業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農業財團法人)行政監督事項,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會為辦理農業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得成立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技監或參事兼任,其餘成員由本會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會計室、人事室及法規會指派之人員擔任,並
    由本會輔導處辦理查核小組幕僚業務。


三、農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當年度「(農業財團法人
    全銜)○○年度績效目標」(如附件一,以下簡稱績效目標)及前一年
    度「(農業財團法人全銜)○○年度行政監督報告」(如附件二,以
    下簡稱行政監督報告)中「壹、農業財團法人基本資料」至「伍、法
    制規範」送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依農業財團法人所提前一年度「績效目
    標」,檢視其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並完成撰寫該「行政監督
    報告」中「陸、檢討與建議」,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本會輔導處彙
    辦。


四、農業財團法人每三年至少受實地查核一次。
    本會辦理前項實地查核,有關受查核對象及時程,由本會輔導處簽請
    查核小組召集人選定,並由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協調受查核之農業財團法人安排行程及
    專人解說,並備妥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帳冊。


五、查核小組辦理實地查核時,應就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估及法
    制規範等面向進行查核,並填具「(農業財團法人全銜)○○年度實
    地查核表」(如附件三,以下簡稱實地查核表),由本會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於查核後十四日內彙整查核小組建議,填具「(農業財團
    法人全銜)○○年度查核處理建議表」(如附件四,以下簡稱查核處
    理建議表)之「待改進項目及策進作為」送本會輔導處彙辦。


六、本會輔導處應將彙整後之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及「查核處理建
    議表」之「待改進項目及策進作為」提送查核小組審查,並依行政院
    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
    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送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及其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
    前項本會輔導處彙整「查核處理建議表」之「待改進項目及策進作為
    」,除前點所定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查核小組實地查核所填
    具「實地查核表」之「待改進項目」外,應包含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本
    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撰寫「行政監督報告」中「陸、檢討與建議」
    所列內容。


七、農業財團法人經查核結果有缺失者,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請
    農業財團法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等相關資料,並填具「查核處理建議
    表」之「(農業財團法人)處理情形」,由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列管追蹤並限期改正。農業財團法人屆期不改正、改正不完全或缺
    失情形重大者,本會得依民法及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為必要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