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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受災漁會設施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八八莫拉克颱風造成部分
    漁會災損嚴重,協助該等漁會儘速恢復正常運作,並補助其辦公廳舍
    、業務設備(施)及漁民推廣教育設施(備),特訂定本補助原則及
    審查注意事項。


二、八八莫拉克颱風受災漁會擬辦理之業務,若屬本會相關之專案計畫輔
    導者,應另案研提計畫書向本會申請而不宜重複列在本計畫中。


三、辦理機關:
(一)辦理機關:本會漁業署
(二)執行機關:災區縣市政府及漁會


四、各受災漁會應提送計畫書,報送縣市政府依其災損必要性及有否重複
    編列等進行初核後,再提送至本會各業務單位各自進行審查及核定後
    續事宜。


五、八八莫拉克颱風受災漁會設施補助計畫之研提與經費編列方式:
(一)計畫全程時間最長為二年,受災漁會需於二年完成復建事項。
(二)受災漁會研提之計畫必須具體可行,且受補助項目限受莫拉克颱風
      災損之重建。
(三)各項計畫經費必須依照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規定,列
      入正確的科目中,並詳細說明各項計畫之用途、規格、單價等資料
      。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如下:
      1.包裝設備。
      2.展售中心營運設備,以營運所需主要設備為原則。
      3.製冰及冷凍(藏)相關設施。
      4.漁產品冷藏(凍)運輸車。
      5.推廣教育設施(備)。
      6.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漁業文物展示館及內部設施(備)。
      7.辦公設施(備)。
      8.魚市場設施。
    前項補助項目之比率,林邊及枋寮區漁會補助比率為百分之百,其餘
    區漁會為百分之九十,補助對象為漁會,補助金額之上限,建築物新
    建者最高不超過一千伍佰萬元,建築物修繕者最高不超過三佰萬元,
    相關設施(備)維修或購置部分,林邊及枋寮區漁會分別最高不超過
    六八○萬及五佰萬元,其餘漁會為三佰萬元。


六、八八莫拉克颱風受災漁會設施補助計畫之執行
(一)縣市政府應善盡漁會主管機關之職責,輔導受災漁會重建,並應督
      導其加強經營管理及執行本計畫之進度與績效。
(二)計畫核定後,漁會應積極辦理各項業務以提高營運績效,並每二個
      月按期填報計畫執行率報告、各項業務之績效、全漁會資產負債表
      及事業損益綜合計算表送縣市政府查核,縣市政府彙整所屬漁會報
      表後函報本會。
(三)計畫核定後,漁會若需辦理預算變更,須載明各科目(項目)欲減
      少預算之理由,並詳述各科目(項目)欲增加預算之理由、可行性
      評估及各項支出之規格、單價等資料,送縣市政府初審同意後,再
      由縣市政府函報本會核定。


七、另受損設施(備),倘為本年或其他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者,應請受災
    單位依規定辦理報廢手續並將出售所得得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方准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