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
陸地區,確保魚貨來源及衛生事項符合大陸地區檢疫規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未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應依本要點規定取得未經加工養
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
),始得向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申請核發輸出
動物檢疫證明書。
三、申請證明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提出申請;魚貨來源出自不同養殖場
者,應依養殖場個別檢附文件:
(一)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
要點」規定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之證明資料。
(二)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TAF )或官方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之自主檢驗報告。檢驗項目
包括:藥物殘留(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硝基呋喃代謝物【(1)
富來頓代謝物AOZ、(2)富來他頓代謝物AMOZ、 (3)硝化富樂遜代謝
物SC、 (4)硝化富萊音代謝物AH。】、磺胺劑【 (1)磺胺一甲氧嘧
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
甲基嘧啶SMT。】)
四、漁業署受理前點之申請,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發給證明文件,並
副知防檢局:
(一)養殖場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已完成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經漁業署依行政院衛生署優良衛生規範(GHP)或HACCP生鮮分級包
裝場查察合格。
(三)由TAF或官方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之自主檢驗報告,檢驗項目
相符且檢驗結果合格。
前項第二款查察項目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