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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漁船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之「潛水活動安全
    注意事項」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負
    責經專案核准搭載潛水活動人員之娛樂漁業漁船之安全管理相關事項
    ,本會為配合辦理審核行政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  適用對象
    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核定之娛樂漁業漁船。


三、船隻設備
    娛樂漁業漁船除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及相關航政規定設置通訊及救
    生設備外,應設置具有防水裝備及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
    備,以供潛水教練配載及聯絡通訊使用,並依據「潛水活動安全注意
    事項」第八條規定,設置供潛水人員上下船之平台或扶梯。


四  船長資格限制
    對於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之娛樂漁業漁船船長,除應遵守「潛水活
    動安全注意事項」第九條所列各款規定外,並應參加本會漁業署委託
    專業單位辦理之講習,取得結業證書。


五、申請程序
    娛樂漁業漁船業者申請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應檢附下列資料,向
    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辦。
(一)娛樂漁業專案核准搭載潛水人員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
(二)娛樂漁業執照影本乙份。
(三)船長專業講習結業證書影本乙份。
(四)漁船船身相片至少二張(需清楚含有船名、統一編號、上下船平台
      或扶梯等設施) 。


六  審查程序
 (一) 未滿二十噸娛樂漁業漁船之申請案件,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逕予審查核定、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含地區巡防局
      ) 及本會。
 (二) 二十噸以上娛樂漁業漁船之申請案件,船籍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
      直轄市逕予審查核備,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含地區巡防局) 及
      本會;船籍所在地為縣 (市) 政府者,由縣 (市) 政府核轉本會核
      定,並由本會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含地區巡防局) 。


七  核准期限
    專案核准載客潛水之娛樂漁業漁船,有效期限比照其娛樂漁業執照有
    效期限。


七之一、船長應遵守事項:
        船長於乘客下水前告知乘客,在潛水時不得脫隊單獨行動;乘客
        下水從事潛水活動期間,船長應適時與潛水教練保持通訊聯絡,
        並將船舶停留在該潛水區域範圍內,以確保潛水活動安全。


八  對於專案核准載客潛水之娛樂漁業漁船,本會將按月彙送相關主管機
    關參考。


九  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之「潛水活動安全注意事項」及本規定者
    ,將依相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