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監督輔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所屬職員退休撫卹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臺灣省農田水
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若干人,由農田水
利會總幹事 (兼召集人) 、主任工程師、組室主管、二等人員二人及
三等人員二人至三人組成,均為無給職。
前項二等及三等人員之委員由現職人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
三、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 本基金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三) 本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四) 本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五) 本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六) 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四、管理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會議結果應送請農田水利會會長核定。
五、本基金之管理業務分別由農田水利會人事室、財務組、主計室、總務
組、資訊室兼辦如下:
(一) 人事室
1.本基金年度業務計畫。
2.本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3.委員會議事事項。
4.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二) 財務組
本基金之保管、調度、運用規劃及執行績效報告。
(三) 主計室
1.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編製報告。
2.本基金收支審核事項。
(四) 總務組
本基金之收入、支付事項。
(五) 資訊室
本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
他有關資訊管理業務。
六、本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以百分之八至
百分之十二計算。
前項農田水利會撥繳之費用,由農田水利會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於發
薪時撥繳代收本基金之金融機構;農田水利會職員自繳之費用,由農
田水利會於每月發薪時扣收撥繳代收本基金之金融機構。
七、本基金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有賸餘時,應全數撥為基金;基
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委員會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農田水利會撥款補
助。
八、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農田水利會依本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撥繳之費用。
(二) 農田水利會職員依本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自繳之費用。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 經農田水利會或主管機關核定撥繳之補助款項。
(五) 其他有關收入。
九、參加本基金人員有停職、留職停薪或借調他農田水利會人員情事者,
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停職人員,自復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
(二) 留職停薪人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
,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
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三) 借調他農田水利會人員,其退撫基金之繳付,應由借調農田水利會
按月或預繳方式撥繳本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指名商調人員,到職支薪日前農田水利會及個人應繳基金費用之本基
金由原服務之農田水利會一次撥付本基金,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並
追溯至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任職年資。
十、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購買公債、庫券。
(二) 存放委員會指定銀行。
(三) 與第一點所定人員福利有關之貸款。
(四) 提供農田水利會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貸款。
(五) 經本基金委員會審定通過有利於本基金之投資項目並報准主管機關
核准有案者。但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十五。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最低收益者,由農田水利
會補助其差額。
十一、本基金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付。
十二、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各農田水利會另定之。
十三、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未
訂定前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四、農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參照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