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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如下:
一、訂定「荷蘭產百合種球輸入檢疫條件」。
二、增訂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六項車前草嵌紋
  病毒規定。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30106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