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
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為輔導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鼓勵社區
應完成四階段培根計畫訓練,並增加社區居民參與度。
(二)建立農村社區居民自主發展意識,並以農村再生為目標,整體性建
構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之永續發展。
(三)引導社區居民自主學習,培養社區在地人才,強化在地組織,建立
農村規劃、建設、經營、領導、提案等能力,以規劃及執行具發展
特色之農村社區。
(四)協助社區居民深入了解社區資源,發現社區特質,擬定行動方案,
討論社區願景,擴大參與,建立共識,形塑農村發展之核心價值。
(五)建立系統性之農村培訓機制與架構,透過逐年推動之培根計畫,凝
聚在地力量共同推動農村再生,並構築出農村社區發展之明確方向
和共同未來。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四、申請單位: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或以社區為單元之一定人數
社區成員(對社區有熱誠者)。
五、實施地區:農村社區。
六、報名班別說明:
(一)關懷班:任何有意願參與培訓課程之社區。
(二)進階班:曾參加本局或分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班,並完成四階段提案
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證書之社區。
(三)核心班:曾參加本局或分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及進階班,並完成四階
段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證書之社區。
(四)再生班:曾參加本局或分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進階及核心班,並完
成四階段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證書之社區。
七、課程目標:
(一)關懷班:政策宣導、理念溝通(識寶)
1.建立農村居民初步農村營造與農村再生之概念。
2.社區參與啟動、初步理念溝通。
(二)進階班:認識社區、發掘問題(抓寶)
1.發掘在地議題,了解自己居住社區之資源及在地特色。
2.了解政府相關資源及政策。
3.認識農村營造相關操作策略及方法。
4.學習其他社區經驗。
(三)核心班:凝聚共識、社區自主(展寶)
1.深化在地議題操作。
2.凝聚社區願景,同時擬定相關行動方案。
3.強化農村營造實務操作能力。
4.培養關注並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能力。
5.強化計畫書寫作及提案能力。
(四)再生班:社區願景、永續發展(享寶)
1.檢討並修正社區發展各項相關計畫。
2.建立與專業者或團隊間密切互動關係及對話能力。
3.滾動式的討論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內容。
4.具備召開社區會議之能力。
八、課程內容及檢核方式:
(一)關懷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及相關法規介紹。
2.自選課程:農村發展案例分享、初步社區議題工作坊等。
3.檢核點:完成社區宣言-對社區之期待(形式不拘-可以文字、詩詞
、錄音、圖畫、照片等)。
(二)進階班:
1.核心課程:社區資源調查與社區地圖製作、農村發展課 題與對策
或農村優劣勢分析、農村營造經驗觀摩研習、社區組織運作實務與
討論。
2.自選課程:農村營造概念及各項發展實務介紹、認識社區防災、農
村文史資料紀錄、氣候變遷與低碳社區、農村營造操作技巧與方法
、生態社區概念與實務、政府資源尋找及運用、農村產業盤點、其
他與農村再生相關之課程。
3.檢核點: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
課題、觀摩研習心得。
(三)核心班:
1.核心課程:社區願景分析及具體行動方案規劃、社區計畫實務操作
討論及輔導、農村再生計畫及社區公約初步討論、農村美學、社區
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
2.自選課程:社區防災規劃、產業活化、農村多元發展規劃、農村再
生條例相關子法規介紹、低碳社區實踐方法、農村產業環境分析、
農村產業特色發覺、其他與農村再生相關之課程。
3.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
含構想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
(四)再生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討論及修正、社區會議召開技巧實務操作
、社區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
2.自選課程:農村產業發展願景、其他與農村再生相關之課程。
3.檢核點:完成模擬社區會議或社區大會、討論並初擬農村再生計畫
草案。
(五)前四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輔導
或其他方式辦理,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及特性擬定。
(六)觀摩研習課程:進階班培訓社區實地參訪觀摩績優社 區或指標性
單位。
(七)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核心班、再生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
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
(八)培訓社區操作實作課程補助社區經費額度如下:
1.進階班操作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最高 二萬元。
2.進階班觀摩研習:最高補助五萬元。
3.核心班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最高十萬元。
4.再生班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最高二十五萬元以下。
本補助社區經費屬課程實務操作之一部分,社區不需自籌配合款,
但不得編列工資,詳如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作課程補助內容說明(
如附件一)。
九、開課規定:
(一)各階段課程報名後實際上課人數至少應符合該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
畫必須完成四階段培訓之人數(詳附表)。
(二)國家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開課人數得由本局另定之。
(三)完成進階班課程後,應辦理觀摩研習活動,參加觀摩研習學員不得
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
(四)核心班、再生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
程,參與實作學員不得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
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五)社區開課,需包含本局指定(核心)課程,每一階段課程,應由轄
區分局核可,如不符培根目標精神之課程,本局及分局有權利修正
。
(六)關懷班以上不可併班上課,且開課人數未達完成四階段培訓規定人
數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課程。
(七)關於培根計畫開課詳細內容規定,請參照培根計畫開課標準作業程
序(如附件二)辦理。
十、課程時間:
(一)關懷班:六小時正式課程。
(二)進階班:二十一小時正式課程及五小時觀摩研習課程(超出五小時
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三)核心班:二十四小時正式課程及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
十二小時(超出十二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四)再生班:十二小時正式課程及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十
二小時(超出十二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五)核心班、再生班培訓社區現場實作輔導,每節每次課程以三小時為
限(超出三小時之時數不計入課程時數)。
十一、師資來源:
(一)培根計畫講師應由本局建置之培根師資庫中遴選之。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經培根師資審查委員會審核確認後,得以納
入培根師資庫名單:
1.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關科系者。
2.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
3.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年以上經歷者。
4.曾獲傳統技藝相關獎項或有相關著作者。
5.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十二、報名資訊及方式:
(一)報名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swcb.gov.tw/)及農村風
情網(http://rural.swcb.gov.tw/)。
(二)報名方式:農村風情網線上報名、傳真(○四九-二三九四二九七)、說
明會現場報名、並可以電話向本局或分局報名。
十三、報名文件:
(一)社區基本資料表。
(二)學員報名表。
(三)社區簡介相關資料。
十四、開班原則:
(一)針對報名社區先進行訪視,訪視小組得由以下成員至少三人(須含培訓
小組以外人員)組成:本局、分局、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代表、培訓小
組、相關專家學者等。
(二)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小組彙整開課評估表,為決定社區開班優先
次序,由分局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本局、分局、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
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成委員會,依組織健全度、動員力及參與意願等
評估社區各種條件,決定社區開班優先次序、開課班別及社區提出農村
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四階段培訓人數所達之等級。
十五、農村再生專員訓練:
(一)課程目標:
1.培育社區組織之核心幹部,強化各項實務能力。
2.提升對外擔任社區外部連結之窗口,對內整合能力。
3.協助社區培根課程之進行。
4.農村再生計畫之研擬。
(二)報名資格:曾參加本局或分局所辦培根計畫關懷班 (含)以上,並取得結
訓證書者,每社區得有三至五人參加,其中需包含社區幹部至少一人,
且至少一人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三)課程內容及辦理方式: 計畫書寫作與提案、農村營造發展脈絡與實務、
社區資源調查、相關案例分析介紹、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議題、溝通領
導管理、電腦文書能力、農村再生計畫撰寫、社區財務預算規劃及編算
、區域發展與結盟,或其他依社區整體發展需求之專業課程。
(四)開課規定:人數不限。
(五)課程時間:至少十二小時。
十六、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與培根計畫之社區,須配合充實農村風情網站社區資訊。
(二)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各式活動,策劃安排社區人
員參加。
(三)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局及分局或培訓小組填寫各項問卷調查。
(四)培訓社區於各階段課程結束後,均有檢核點,於結訓時上傳至農村
再生電子歷程系統(http://210.69.127.30/ep2/ ),始取得結訓
證書,培訓小組應協助輔導。(五)為鼓勵農村再生顧問師共同參與
、長期陪伴及紀錄農村參與培根過程,培訓小組得配合農村再生顧
問師媒合運作等事宜。
(六)社區於培根計畫各階段課程間可申請辦理農村再生社區行動工作坊
,建立內部常態性討論及自主學習模式,凝聚社區共識,培養社區
解決問題之能力(如附件三)。
(七)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四階段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額
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或人口數分為 A、B、C三級距,分別依比例
完成四階段培根計畫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具備相關結業證明者
,方有資格提農村再生計畫,各等級須完成人數如附表,認證年齡
需設籍或居住當地並年滿十六歲以上者方可納入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