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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人員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各級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
    為限。


二、各級農會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之項目或地點,除主管機關指定者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之項目須與該農會業務發展有關。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及考察或進修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須符合研
        習項目且足資借鏡。


三、各級農會每屆次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應擇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方式
    之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出國:逐年編列,其年度國外旅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農
        會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
  (二)專案出國:每屆次每人編列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且總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時,應切實依業務需要擬定年度
    考察及進修研習計畫,併同年度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報理事會
    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農會依計畫執行。但年度中經主管機
    關指定或認定屬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五、前點年度考察及進修研習計畫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算編列方式(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期成果。


六、各級農會出國考察及進修研習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
    國報告書,其內容架構應涵蓋出國計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
    要項,並將報告書提送理事會報告,及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