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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休閒農場內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條所
    定之農業用地,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三、申請容許使用項目,應屬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二十款之
    設施,且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經營計畫書內容。


四、申請人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先取得
    主管機關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併同休閒農場籌設提出申請
    。


五、休閒農場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面積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
    規定,其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但水土
    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農路等面積不列入計算。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應符
    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
    四十。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條第二
    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
    前二項設施均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六、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一)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
 (二)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但經營計畫書內容已包含第七點容
      許使用計畫明細者,免附。
 (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
      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
 (四)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 位置略圖。
 (六) 土地非申請人單獨所有時,應檢附土地供休閒農場作休閒農業設施
      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
 (七)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含同意函及經營計畫書)。但與休閒農場籌
      設併同提出申請者,免附。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休閒農場經核准分期興建者,應依經營計畫書所載 之分期計畫,分
    期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七、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設施名稱。
 (二) 設置目的及用途。
 (三)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四) 休閒農場內經營概況包括生產計畫、經營方向、預估效益及行銷通
      路等。
 (五) 現有設施名稱、數量及面積。
 (六) 設施建造方式。
 (七)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 對周邊農業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之影響及維護構想。
 (九) 節能減碳、資源回收及綠色消費之規劃、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
      計畫。


八、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申請
      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再予審查。申
      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並填具初審意見表(如
      附件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或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審查
      案件後,依審查表內容(如附件四)審查通過者,核發休閒農場內農
      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五);審查不同意者
      ,由審查單位敘明理由併原送資料退還申請人。
 (三)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與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併同提出申請者,直
      轄市、縣(市)政府經審查擬同意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俟本會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後,始得核發休閒農場內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九、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休閒農業設施申
    請時,應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
    件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規費。

 

十、休閒農場內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
    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
    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並得廢止其容許使用。
    前項涉及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及休閒農場
    籌設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


十一、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以外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案件,應會同休閒農業主管單位審核其是否符合經核定之休閒農場
      經營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