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鼓勵從事農、林、漁、牧業
    農民生產經營,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農民農業經營競爭
    力,提高農業所得,改善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之安定與農村經濟繁榮
    ,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民經營改善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
    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
    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四、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 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
      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 (林) 業設施、購地
      及購買農用 (營林) 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 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以所購
      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五、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
    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證明。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
       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
       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
       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
      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
      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
      另檢附收乳證明。
    借款人為離職從農者,其最近一年薪資所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
    工資之全年總額者,應另檢附離職證明,並出具無從事農業以外專任
    職業之切結書;無法取得離職證明者,應於切結書中敘明理由。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前項資本支出係指購買農、林、漁、牧生產設備、興修建禽畜舍、
      整建漁塭設施、購買農地等長期性資金;週轉金係指農、林、漁、
      牧生產經營期間經常需要循環運用資金,如用於購買畜、禽及其飼
      料、農產加工原料、購買農藥、肥料、包裝紙箱及果實套袋等資金。

十二、本貸款除第二項規定外,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
      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
      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十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
        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優良農產品標章(CAS)或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
        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最長期限。


十五、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七、(刪除)

十八、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二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
      已受理本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