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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蝴蝶蘭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蘭科之蝴蝶蘭屬(Phalaenopsis)、朵麗蘭屬(D-
    oritis)及朵麗蝶蘭屬(Doritaenopsis) 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送檢時期:全年。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
      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是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花梗長
      度在十公分以下。送檢植株應為目視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重要
      病蟲害感染者,除經權責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外,植物材料必須未
      經任何化學藥劑處理。
(四)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
      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
      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蝴蝶蘭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
    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
    延長之。


六、性狀之調查應依據蝴蝶蘭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
    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
    原則。


七、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之。


八、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


十、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