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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辦理國軍蔬果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農民團體辦理國軍蔬果副
    食供應業務之成效,及使該業務之遴選程序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參加遴選之農會、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須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
(一)辦理直接運銷業務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水果之運銷量
      合計達一千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需求之蔬果品項
      。
(二)辦理共同運銷業務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或水果之運銷量
      達一千公噸以上,並能充分供應合於國軍副食需求之蔬果品項。
(三)設有包裝處理配送中心者,其前一年(按曆年制)蔬菜與水果之總
      運銷量合計達三千公噸以上。


三、具備前點所定條件之一者,由臺灣省農會、臺灣區農業合作社聯合社
    、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及省(區)級農民團體,向本會農糧署(以
    下簡稱本署)推薦參加遴選,並由本署邀集聯勤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
    (以下簡稱聯支部)、省(區)級農民團體,共同實地訪查遴選之。


四、遴選基準如下:
(一)按申請參加遴選之運銷業績、運銷設施(備)及作業管理等項目加
      以評核,評核項目及評分基準如附表。
(二)每一國軍蔬果副食供應站之參加遴選者有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
      最高者取得試辦供應資格;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五、取得試辦供應資格者,由本署推薦聯支部試辦供應業務三個月。但原
    供應單位經重新遴選結果仍取得試辦供應資格,且其辦理供應業務之
    期間已達三年以上者,得免試辦供應。
    前項試辦業務期滿後,由聯支部邀集本署、省(區)級農民團體,共
    同就蔬果副食供應情形之考評分數、省(區)級農民團體輔導報告等
    項綜合考評。經認定具備穩定供應能力者,列為正式供應單位;倘經
    認定未具穩定供應能力者,由聯支部通知本署於試辦供應期滿後一個
    月內終止試辦,並於終止試辦期滿之次一個月內重新辦理遴選。重新
    遴選未完成前,得暫由原試辦供應單位繼續供應。


六、正式供應單位之供應業務考核悉依聯支部所定之「農民團體供應國軍
    蔬果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七、省(區)級農民團體對所屬正式供應單位之供應作業,應隨時予以督
    導。


八、正式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署邀集聯支部、省(區)級農
    民團體研議汰換接辦事宜,省(區)級農民團體得推薦其轄屬之農民
    團體,函報本署申請參加接辦供應單位之遴選: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之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累計有三個月未達六
      十分。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舞
      弊等情形),經查證屬實。
(三)正式供應單位經聯支部認定作業嚴重疏失,致影響供應業務或國軍
      部隊官兵反映供應品質不良,屢次輔導改善均無具體成效,並經聯
      支部會同本署派員查證屬實,並經函請本署辦理汰換。
    前項接辦供應單位之遴選作業,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辦理。


九、依前點規定汰換之正式供應單位,自汰換時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
    本業務之遴選。


十、經列為正式供應單位者之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如擬繼續
    辦理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由隸屬之省(區)級農民團體,依本要
    點規定推薦申請參加遴選作業。


十一、正式供應單位於辦理供應期間,其最近十二個月之聯支部單月考評
      成績,須未低於六十分,且平均分數蔬菜類須達七十五分以上、水
      果類須達八十分以上者,得同時申請參加二家以上之國軍蔬果副食
      供應站之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