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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0: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日本因發生口蹄疫疫情,爰自非疫區國家名單刪除,自即
     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
  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性家
  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
  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 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二、牛海綿狀腦病(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該等國家
  (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
  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羊
  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並經認定為H5、H7亞型低
  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5、H7 subtype low pathogenicity avian
  influenza )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三,來自該等國家(地區)屬「
  家禽之屠體、雜碎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之肉類暫停輸入,其輸
  入管制措施比照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其期間不得超過
  一年,但因疫情需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四、檢疫物之輸入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規
  定辦理。「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口蹄疫、牛瘟、牛接觸
  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
  冒或狂犬病之非疫區,係指已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
  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狂犬病之疫
  區,係指尚未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
  國家(地區);牛海綿狀腦病之非疫區,係指尚未列入表二「牛海綿狀
  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牛海綿狀腦病之疫
  區,係指已列入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
  家(地區)。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