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日本因發生口蹄疫疫情,爰自非疫區國家名單刪除,自即
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之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非
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高病原性家
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
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 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
(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
二、牛海綿狀腦病(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
地區)如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該等國家
(地區)之牛、羊、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
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羊
之血清禁止輸入。
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國家(地區)並經認定為H5、H7亞型低
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5、H7 subtype low pathogenicity avian
influenza )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三,來自該等國家(地區)屬「
家禽之屠體、雜碎及其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之肉類暫停輸入,其輸
入管制措施比照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區,其期間不得超過
一年,但因疫情需要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延長之。
四、檢疫物之輸入依據「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規
定辦理。「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所稱口蹄疫、牛瘟、牛接觸
傳染性胸膜肺炎、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
冒或狂犬病之非疫區,係指已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
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非洲豬瘟、馬鼻疽、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狂犬病之疫
區,係指尚未列入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
國家(地區);牛海綿狀腦病之非疫區,係指尚未列入表二「牛海綿狀
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家(地區);牛海綿狀腦病之疫
區,係指已列入表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之國家(地區)一覽表」之國
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