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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避免利益衝突,樹立廉潔形象,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不得對現職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
    監事(監察人)、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
    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機關,亦同。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之本會或所屬機關,於
    該人員離職後三年內,均不得對該人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經理人(如
    秘書長、總幹事、執行長)之民間團體予以補助。該任職機關之所屬
    機關,亦同。


四、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
    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申請補助及其他依法規義
    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
    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
    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應落實執行本注意事項,列為補助審查項目,並於契
    約或相關函件中敘明相關權利義務。


七、因本注意事項規定而不得接受補助之案件,經補助機關(單位)審認
    屬本會或所屬機關之重大政策或通案性補助,且有違公平者,得提經
    本會專案審查通過予以補助,並將補助之理由與效益評估,刊登本會
    網站。
    專案審查由本會主任秘書召集會議,並邀集補助機關(單位)、法規
    會、會計室、政風室之主管及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人員共同審
    查之,其審查結果並應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可。